注册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2006-06-23 11:37  文章来源:剑河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1、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1)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份不再收取,最低收费限额人民币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收取人民币240元。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16元,以后每四年重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16元。
   (4)筹建企业登记费收取人民币50 元。
   (5)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2、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1)法人企业每户50元。
   (2)企业分支机构每户20元。
   3、补(换)证照收费标准
   补办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证书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残疾人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福利企业,登记减半收取,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的,登记费均减半收取,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以免交。
   4、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及其单位经营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2)企业注册资金增加,增加的部份与企业原注册资金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3)注册资金减少的按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
   (4)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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