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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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3 11:37 文章来源:剑河县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1、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1)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份不再收取,最低收费限额人民币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收取人民币240元。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16元,以后每四年重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16元。
(4)筹建企业登记费收取人民币50 元。
(5)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2、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1)法人企业每户50元。
(2)企业分支机构每户20元。
3、补(换)证照收费标准
补办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证书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残疾人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福利企业,登记减半收取,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的,登记费均减半收取,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以免交。
4、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及其单位经营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2)企业注册资金增加,增加的部份与企业原注册资金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3)注册资金减少的按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
(4)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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