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检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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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3 11:36 文章来源:剑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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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2、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3、企业申请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出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理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年检实行A、B级年检的有关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返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5、年检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每年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未按时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理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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