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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应提交材料
2006-06-23 11:36  文章来源:剑河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A名称预核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书面申请报告;
   (3)股东投资协议;
   (4)股东身份证明;
   (5)全体股东指定的代理人委托书。
   B公司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书面申请报告;
   (3)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证明文件;
   (7)公司住所证明;
   (8)从业人员名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C分公司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书面申请报告;
   (3)公司董事会关于分公司设立文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负责人任职文件;
   (7)营业场所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2、企业法人设立
   A企业开业登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批表
   (2)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3)书面申请报告;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企业章程
   (6)出资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验资报告);
   (7)企业住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及履历情况;
   (9)从业人员名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B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书面申请报告;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4)企业出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及分支机构设立核转函;
   (6)经营场所证明;
   (7)其它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3、股份合作制企业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
   (3)发起人协议书;
   (4)具有法定验资资格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股东签字认可的企业章程;
   (6)场地证明;
   (7)企业场地勘察情况登记表;
   (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企业法人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任职文件;
   (12)股东是国有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权的证明;
   (13)国有、集体法人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15)在经营范围中,其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需提供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4、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书面申请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伙协议;
   (5)资金数额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合伙人身份证明;
   (8)从业人员名单;
   (9)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应出具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5、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书面申请报告;
   (3)经营场所证明;
   (4)出资证明;
   (5)投资人身份证明(非本州人应提交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a、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b、离、退休证(原件);
   c、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d、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e、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a、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b、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
准;
   c、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
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就提交有关
部门的审批件。
   7、企业(公司)注销登记
   (1)企业(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资产清算及债权债务清偿和企业人员安置报告或保证书;
   (5)完税证明;
   (6)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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