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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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1 09:13 文章来源:新华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治”,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县“村(居)民自治”村计生专干报酬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推行“村(居)民自治”的村计生专干报酬月补助标准由原来50元/月提高为70元/月,实现“村(居)民自治”的村计生专干报酬月补助标准由原来50元/月提高为90元/月。
二、经费来源:推行“村(居)民自治”和实现“村(居)民自治”的村计生专干报酬补助标准提高后,在原基础上增加的资金由县级计生经费解决,原人均每月50元资金解决渠道不变。
三、资金发放办法:
1、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年初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创建或巩固“村(居)民自治”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造册登记,并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2、县级计生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村(居)民自治”村名册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条件后,按季度及时将报酬资金核拨到乡镇。
3、乡镇根据县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名册及时造册,按月发放到村级计生专干。
四、提高后的计生专干报酬要与村级计生工作绩效挂钩。各村申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后,必须严格按照“村(居)民自治”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对申报、审定为“村(居)民自治”的村,本年度计划外出生得不到有效控制,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没有完成创建或巩固“村(居)民自治”任务的,则从发现之月起停止发放计生专干报酬中提高的部分报酬。对本年度已发放的部分,要从今后的月报酬中逐月分别扣还。
五、进一步巩固和创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计生业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和巩固“村(居)民自治”村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阵地建设,抓好村级业务培训,积极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认真落实好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自治”,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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