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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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14 00:25 文章来源:民政局低保办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受理条件
在剑河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费、补助金。
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对在职、下岗、失业和离退休的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目前,我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
二、服务程序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乡镇,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经居民委员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张榜公布;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联系电话:
剑河县低保办室 5221054
三、服务时限
收到申请后,在30日内办理。
四、法规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五、投诉电话
0855-5225953、5222560
文件来源于剑河县民政局低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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