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剑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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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1 15:55 文章来源:剑河县委 剑河县人民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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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关于招商引资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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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剑河县委文件
剑党发[2003]14号
中共剑河县委 剑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试行) (2003年8月 13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租赁、兼并、入股、资源置换、买断经营等不同方式,到我县行政域内进行投资的独立核算企业和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三产及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对投资兴办企业用地优先予以安排,并享受以优惠: (一)投资者用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三)在县内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用地,以最低基准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入县规划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可享受土地成交价 30% 的优惠。 (四)投资办公益性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五)投资者利用集体土地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除测绘费外,免收其它土地规费。愿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成交价款的;按最低成交价基准地价优惠 30%;分期缴纳的,先按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总额的 50%,其余部分每年按 20% 的比例连续五年内缴清。 (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的税费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新建生产性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固定资产投资10O万元以上,自建或购买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租赁县内企业进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商业、旅游、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个人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 (四)县外企业到我县注册成立销售公司或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的公司,在获利前五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三年内免收县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种管理费。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者落户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农业户口的外来投资者愿意到我县落户的,县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外来投资者准予迁入我县,免费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三)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使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六条 对投资额度大或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对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七条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在某方面有专长的科技人员,愿意到我县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人员,随到随聘、来去自由,免费办理调动,不收取城市增容费。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供水、供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一)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劳动工资、利益分配、用人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章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和完善行政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日,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对投资规模达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2O万元以上的遵纪守法企业进行挂牌保护。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对滋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分于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对企业经营环境进行明察暗访,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监督。 (四)坚持和完善外来投资保障机制和服务体系。实行“联合办公,集体会审,分头承包,限期办结”制度,“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从收到符合要求的所有申报材料之日起,属县职权审批的在五工作日内办结,凡需上级审批的,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 (五)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设立外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投诉案件,可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进行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严查到底。 第十条 投资者在县内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按税收总额的 5% 奖励;在50-IOO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税收总额 10% 奖励;在100-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的,按税收总额的 15% 奖励;在15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总额 20% 奖励。奖励连续执行三年。 第十一条 对引资者给予以下奖励: (一)引进捐资、赞助等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额的 5% 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不是财政渠道的资金,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按买际到位颔的 3% 给予奖励。 (三)引进有偿有息资金(利息与金融部门同期贷款利率或低于同期银行利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额的 1.5% 给予奖励。 (四)无偿引进设备、先进技术、名牌商标、专利的,可按照资产折价后净值总额的2%进行奖励。 (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引资(正常安排的拨款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3% 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 (六)上述引资奖励,由引资者向县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县招商引资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奖金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底一次性支付并免征奖金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县内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县内有关招商引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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